3832电影网免费看大片 https://www.3832.xyz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防疫指挥部所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广泛热议,该公告提到“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显然该公告内容并不能成为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狭义的法律来设定,也就是除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若要为四平市上述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的话,那么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又涉及该法律规定中“紧急状态”的法律解释问题,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宪法并未授权其他行政主体决定紧急状态的权力,而上述有权决定机关在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并未作出任何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 四平市公安机关如果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是突破法律明文规定的文义涵摄范围的,除非将“紧急状态”扩张解释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应用情形。 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法律的扩张解释适用合法,那么四平市该公告对于“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这样的行为模式规定的法律后果,仅有顶格处罚,压缩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有规定的处罚幅度,使得执法人员在面对不同情形时丧失自由裁量空间。 这就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依法防疫,是我国防疫政策方针的应有之义,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就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但遗憾的是,像四平市这种不正确适用法律的疫情防疫措施并非孤例,在网络上检索即可见各地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为由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拘留的新闻。 在疫情防控中,除了上述法律适用问题外,还有诸如入户消杀是否侵犯宪法权利、疫情期间投机倒把倒卖物资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惩处是否适当等等的探讨。 我想,通过浏览网络,看到很多挑战法治底线的事件不断在网上发酵,绝大多数网友会有同样的忧虑。 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对于社会的破坏甚于犯罪,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有一个犯罪学的理论,叫破窗效应,即: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以此类比,法治底线被突破一次后就有可能再次多次被突破。 自由和秩序都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他们对应着人性和社会性的需求,法治的精妙就在于保持两者之间的合理张力。 但,近期我们看到的是在确保某些政策落实的相关执法活动中,法律实施在维护秩序方面表现得比较严苛,而在维护自由方面却很宽纵。在一些案件中,在这两个纬度上,法的实施都不同程度地超越底线。 严苛者,上述已经列举;而疏于保护自由的宽纵,就比如,医疗保障权利兑现不及时;超出法律规定的迁徙等自由权利的减损,在这些损害公民自由、权利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时,却鲜有被予以法律规制的报道。 某些偏离依法防疫轨道的防疫措施所付出的成本,不止是额外死亡以及经济下滑,这只是有形成本。还有诸如法信仰丧失等无形成本。 某些防疫政策严重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政策甚至领导的想法已然大于法,权力甚至临时权力已然把法定的权利关进了笼子。 法的社会功能之一在于给人以明确的预期,藉以合理地安排生产生活,但现在经常可见人们生产生活受到某些防疫政策干扰所造成的无序状态。法的安定性丧失已经给人们造成了极大困扰。 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对于法律的敬畏以及守法精神需要历时多年才能养成,这是改革开放数十来法治建设的无形资产,而一旦破话就将极难恢复,此恶果的影响将数年甚至十数年绵延不绝。 非万不得已毁弃成文法律,是短视的功利主义政绩观在作怪,某些官员只要保住乌纱帽,哪管身后洪水滔天。 有人说,现在这种现象说了也没用,但我觉得面对违法犯罪,以及甚于其的司法不公,挣扎与反抗是必要。就比如,面对入室盗窃,大声呵斥,可能就会惊走盗贼,减少损失;比如遭遇强奸,激烈反抗就会为此后指控犯罪留下证据。 一个窗子被打破而没有被法律追诉,甚至没有道德的指责,其他的窗子距离被打破也就不远了。所以,这都是挣扎与反抗的意义。 END 作者|吕博雄 版权来源|法度La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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